摘要

《奥林匹克运动预防操纵体育赛事规则》和《欧盟委员会操纵体育赛事公约》明确界定操纵体育赛事的内涵,并从实施主体、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责任设定等四个维度加以规定。国际体育仲裁实践表明:对于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的处罚无需体育组织规则予以明文规定;体育组织就操纵体育赛事者所设定的禁赛期分属行政管理措施与纪律处罚两种不同情形;利益冲突的主体之间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同方式操纵体育赛事;放心满意被确定为国际体育仲裁中操纵体育赛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中此类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有别于国家司法程序中的要求。以此为鉴,我国体育组织应将操纵体育赛事的规制置于与反兴奋剂同等重要的地位;统一厘清操纵体育赛事概念,保留独立监管权;设定比例原则要求和减轻责任考量情节;并推动国际合作和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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