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学习借鉴包括德国在内的外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丰富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模式。一、德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特点和做法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设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在地域设置上并不与行政区划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