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进程的手段性权力,不仅保障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而且影响办案效果的好坏。依据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权,其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是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不应采取强制性手段,也不应为了追求胜诉而进行全面调查,应聚焦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满足公益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的要求,服务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