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金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其扣除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无论是理念还是目的都有所差异,权责发生制在二者间也就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内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与会计皆认可税金的“实际发生”与否仅取决于纳税义务是否产生,与税款是否缴纳无关。预缴税金是否系“实际发生”的税金,税法与会计却应保有不同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法追求纳税义务的客观存在并与税法语境下的收入相配比,预缴税金理应纳入“实际发生”的税金范畴,作为税前扣除对象;会计虽也主张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但鉴于预缴税金时会计上并未确认与之相匹配的收入,故而预缴税金并非会计上“实际发生”的税金,不应影响当前的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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