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黔东南是贵州苗族及侗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民国初年,黔东南民族地区始设司法检察机构,检察系统调整诉讼构造,规定检察官权责并完善检察内部体制。但在地方官吏的管理网络中,检察官“一人”的治理,容易造成滥用侦查权并消极结案的乱象。基于民国时期少数民族地区检察组织的现实经验,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察官治吏,从而在中国本土的司法构造中发挥侦查文化的指导功能,并认真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法理论,总结在检察实践中如何规制司法官吏的权责、建设民族共同体等方面的问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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