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诉审查范围条款是当前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欧盟在借鉴WTO上诉机制和ICSID撤销机制基础上,以上诉审查标准建构上诉审查范围,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法律审”“有限事实审(包括对国内法认定)”以及“《ICSID公约》第52条”。欧盟方案创新地以正确性和合理性作为审查标准,并以此设计上诉审查范围,但仍存在“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规范不清晰、“仲裁庭明显越权”适用范围不明确等局限。因此,中国应当谨慎对待和审慎评估欧盟提案中的上诉审查范围条款,尽早形成符合中国利益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