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监督全面覆盖是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作用的重要手段,但全面覆盖并不意味着在某个时间段内审计机关对所有被纳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也不简单地意味着增加审计家数。完整的审计全覆盖是一个立体式、全方位的全面覆盖,既包含横向的审计客体、内容、领域、对象、(既定对象)范围的全面覆盖,也包含纵向多层次、有深度的全面覆盖。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的边界,也就是明确"应审"的范围,确保没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执行上应当使审计机关可以无障碍地履行审计监督权,做到应审"尽审",并保证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从而真正实现审计目标,切实促进被审计单位以及更大范围内公共治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审计监督全面覆盖,应从组织与制度安排、审计思维、审计工作与程序、审计资源等方面做出规定或变革,从而为审计监督权的全方位无障碍履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