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府发[2018]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