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利益冲突的界定在律师执业实践中,"利益冲突"并非实际发生的情形或产生的后果,而是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合理认知所能判断出的、由于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忠诚、审慎、勤勉地利用其专业能力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潜在风险。2004年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曾对利益冲突进行定义,但由于利益冲突作为某种"潜在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情况复杂性,在此之后,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全国律协于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均采取列举方式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规制,虽然在认定和适用上更为明确,但远不能囊括现实中所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