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引发的刑法问题颇值得思考,但人工智能无法在刑法上占有一席之位,首先,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原因在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人工不具主观意志,不具人的知觉和意识,也无社会主体真正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属性,无法进行犯意判断,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的伦理、价值、是非观点,即使其通过"深度学习"有了思维,但其思维的原始起点仍然是其开发者植入的程序;最后,人工智能适用刑罚不具备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