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日渐广泛的运用伴随着信息主体对于不当处理行为的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这一对存在张力的关系进行了平衡。但具体到高校与学生关系领域,非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对学生生物信息保护的需求。立法者应当充分厘清高校对学生生物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该处理行为法律性质,依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行为规制模式。督促高校在进行学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时依照规定权限、遵循正当程序,确保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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