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相继修改,我国民事鉴定规则实现了新旧更替。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专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对于争议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出具的意见。民事鉴定程序趋于完善,从鉴定的启动到鉴定材料的取证、质证与认证,再到鉴定意见异议、质证与认证以及鉴定质量的补救措施,环环相扣,完整有序。鉴定法律关系更加合理,当事人委托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法院的技术法官、专家的加入,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鉴定管理得以强化,审判人员自始至终控制鉴定程序,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