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