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自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到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的批准制度从初立逐步走向完善,在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2000年《立法法》中与地方立法联系最为密切的立法批准制度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在修订后的《立法法》中得到完全解决。例如,立法批准制度的存废问题和审查之后处理方式规定不明,实践中各省做法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法案报批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地方立法精细化研究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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