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意志作用对象理论,网络虚拟财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客体,其本质上乃是网络用户意志作用于网络服务运营商抑或第三人过程中所产生的,兼具物、债属性的新型无形财产利益。在用户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网络虚拟财产系用户债权获得持续性给付所产生的“给付型得利”,主要根据网络服务合同而取得债之保护。而在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构成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一般性财产“权益”,故而其可以获得侵权责任法上之救济。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系可供处分之标的,具有类似物权之法律地位,可以被用于交易或者继承,故而其亦可被视为“准物权利益”,而得以类推适用物权的部分交易与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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