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为农民健康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初级保障。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农民福利保障的社会公平密切相关,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实践中发挥了不同的职能作用,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效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进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完善在制度设计、财政支持、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方面的职能,为农民提供更完备的医疗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