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政函[2021]74号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