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检察院不当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院及时撤回起诉,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摆脱诉讼,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应当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一方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定在宣判前是合理的,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也是正当的,应当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明确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必要时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司法救济方面,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对于法院的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不得上诉、抗诉,但对于法院的不准许撤回起诉裁定,控辩双方均可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