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对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文件规定,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来源是诉讼与磋商程序,且主要用于清除污染、控制污染、鉴定评估等环境修复费用支出。通过对地方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文章提出设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并且从名称、来源、使用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来进行制度化设计,为有效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激发环境公益诉讼活力,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