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选题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类型:洗钱罪明知朋友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仍应其要求提供多张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走账,其银行卡净流入非法吸收资金高达11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闵行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并判刑。2014年10月,顾某在跟老友徐某的闲谈中得知,徐某决定开一家融资公司募集钱款。但因徐某之前帮朋友担保向银行借款,背上债务上了失信人黑名单,无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想到一招"移花接木"——请求顾某帮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与徐某十几年交情产生的信任,顾某便答应了,并应徐某要求分别办理了四张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