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确立了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采取的是“要件审查+实质裁量”的“两阶段”构造。“要件审查”阶段包括“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项要件。对前者应进行目的性限缩,唯一时性履行不能和一时性履行费用过高有适用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之必要;对后者应理解为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有同时满足两项要件的案件才能通过“要件审查”,进入“实质裁量”阶段。在“实质裁量”阶段,法官应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裁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债务人陷入不确定状态的时间”和“合同陷入僵局的负外部性影响”两项具体的酌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