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将合法性权威分为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类型,这三种权威类型各有优势和不足。领导干部权威的巩固需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在继承传统型权威的同时应消除其负面影响,努力提升领导干部个人魅力型权威并克服非理性因素作用,大力倡导法理型权威并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