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世界各国的反恐实践都面对着同样的反恐困境:即如何制定出一套既能保障人权,又能为反恐活动的有效展开提供必要空间的法律,而美国的"关塔那摩之困"即是这一困境的典型表现。为解决这一困境,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反恐立法模式。当代主要的反恐立法路径有两条:传统路径遵循刑法基本理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恐立法多起源于此;新兴的路径则是以战争法为基础,以色列于2002年颁布的《非法战斗人员法》即是新兴反恐立法的典型代表。这一立法的颁布旨在解决以色列反恐困境中的两个棘手问题:一是恐怖分子的认定问题,二是对恐怖分子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该法增强了以色列反恐的预防性措施,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恐怖分子的人权,从而使得反恐行动得以顺利进行。但这类立法在运用上仍然面临体系性和实践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因而,面对同样的反恐困境,我国的反恐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两种反恐立法设计之优势,使反恐立法走向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在反恐立法中融入新的立法原则,以促进反恐立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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