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中间裁决等同于部分裁决、临时裁决,或是将中间裁决限于程序问题的认识既背离了仲裁制度的基本原理,也与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固有认识相抵牾。产生这种误识的根源在于国际上对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与临时裁决的不同界定。对中间裁决的澄清需要回归我国制度环境,并借助与其原理相称的中间判决理论进行体系阐释。中间裁决实际是针对实体性先决事项的仲裁裁决,虽然该裁决对于整个仲裁程序而言是中间性的,但对已经决定了的事项却是最终性的。当事人、仲裁庭皆应受其拘束,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用等到仲裁程序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