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合作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机制创新,其要义在于重新分配国家与社会的公共治理责任。政府在这一模式中的角色发生了较大转变,其不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扮演合作者、监管者和担保者的角色。相应地,政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解为契约责任、监管责任和担保责任。政府要通过签订协议与私人主体形成一种平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要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私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要时刻处于一种"备位",当市场失灵时代替私人主体提供普遍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府唯有切实履行这三种责任,才能确保公私合作模式有效运行,实现民生照顾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