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有着诸多不同,二者的认识分歧也体现在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之中。这一争论的核心在于,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在认定作品时采用了不同的独创性标准,前者以独创性的"高低"为标准区分作品与非作品,后者则以"有无"独创性为标准。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对直播画面著作权性的不同认识。与作者权体系相比,版权体系更符合著作权制度的初衷和发展规律,而从版权体系的原理出发,宜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