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范围的合理界定,是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要素与逻辑起点。自我审查模式之下的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存在明显的遗漏与空白,致使一些规范性文件可能游离于审查监督体系之外,从而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效性与权威性。只有从宪法层面去思考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探寻公平竞争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对接与融合的作用场域,加强对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形成一种全覆盖、整体性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在强调合宪性审查的价值和意义时,并不意味着要弱化或否定合法性审查及其他类型审查的作用,只有各种审查方式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编织起完整而严密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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