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

作者:郭文东; 李玉兰; 秦海伦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5): 12-1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5.029

摘要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在子女与其配偶双方关系紧张期间,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仅有自己子女一方认可,子女配偶抗辩出资为赠与,此时不应当由消极抗辩的被告方对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方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