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限公司授予员工分红权的情形已越来越普遍,然而在没有进行明确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员工离职,公司以何种对价收回并无法规可依。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了减少代理成本,投票权应与剩余财产分配权绑定,据此被授予分红权的员工亦不应默认享有净资产分配权。员工零出资的情况下,分红权可看作当期劳动的对价不予返还;在员工出资的情况下,出资可看作对公司的债权,此债权与当期员工劳动行为共同作为获取分红权的对价,离职时公司应以出资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返还。与直接以分红权估值返还相比,此路径有易于确定,风险相当和符合实质的优点。出于统一法治,减少成本,鼓励公司方明确约定等方面考虑,建议以此建立相关的缺省性规则。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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