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寻求创立ISDS上诉机制的尝试都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近年来,欧盟在上诉机构组成、法官资格与要求、上诉理由、上诉程序等方面对ISDS上诉机制进行了全面革新,形成了新的欧盟模式。但欧盟模式ISDS上诉机制与ICSID公约的文本规则存在冲突,未来修订公约以适用上诉审查存在很大困难,公约是否适用欧盟模式ISDS上诉机制裁决还存在很大疑问。欧盟模式ISDS上诉机制裁决要规避《纽约公约》第5条的复审规则,从而得到第三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困难较大。我国应重视中欧BIT谈判中ISDS上诉规则的磋商,客观务实地参与ISDS上诉机制设计,注重规则设计的一致性与效率平衡,系统研究ISDS上诉机制的兼容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