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23年8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日常管理,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和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阿訇(毛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