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管拥有股权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作为有限理性的高管仍会权衡个人的努力成本与其所获得的私人收益和分享收益,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致使高管的努力成本难以监控,以及激励机制的缺陷导致高管较容易获得收益,这些都会导致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所承担的成本并不能由此带来更高的收益。本文实证分析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本身就比未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业绩要高,但是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并未能在其本身盈利水平上更上一层台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和行权条件中业绩指标要考虑历史水平和相对业绩水平,相关监管部门应严格监控其业绩指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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