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图书馆在馆藏作品数字化中权利边界的前提。论文认为馆藏作品数字化是一种机械式复制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或者改编。图书馆既要精准适用、合理使用条款防范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更应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读者文化权保障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提供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