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不断受到侵犯。只有将网络隐私权提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格尊严保障的终极价值,也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更利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其救济途径既不到位,也缺乏相应保护条款的指引。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修订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依据宪法规范构建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不断完善网络隐私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以利于网络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