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础是文本,文本的形成离不开经验认识的概念化与类型化。其中,类型因其贴合"事物本质"的特点,应当成为法律人的根本思维方式和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在世界主要的反垄断法域,概念界定在法律文本中不占主导。盖因反垄断法所面对的纷繁的商业形式和竞争行为,单凭概念工具难以涵摄。反垄断法的类型化活动发展至今,以本身违法—合理规则的分析模式展开,经由单方限制与协同限制的逻辑类型对诸多经验类型的评估和筛选,已经形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规范类型。随着类型化活动的深化,为厘定反垄断法下类型化的边界并解决其规范竞合,应当立足于垄断行为的"事物本质",明确其"促成整体类型"的中心价值,以实现类型系列的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