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通过北京的“枫叶”和“鳄鱼”案件人们开始认识到“商标反向假冒”这一概念。随着国际市场的打开经济的全球化,商标反向假冒案件开始大量出现,而我国相应的法制建设却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着重从商标反向假冒的方式、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