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欧主导的国际经贸协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企定义,但基本上将“商业活动”与“实质控制”作为界定国企的核心标准。对“商业活动”的判定,可选择采用客观判定方法与主观判定方法;对“实质控制”的判定,主要围绕股权等多元化标准、“多数”“过半数”的具体量化指标以及“直接或间接”控制方式来展开。美欧主导下的国际经贸协定尚未完全肯定国企的商业属性,且国企定义呈扩张趋势,对中国国企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构成潜在阻碍。对此,中国在参与国企规则国际谈判过程中,应围绕上述两项核心标准,提出更为公平、合理的国企定义之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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