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德国法律科学在历史法学派的推动下完成了科学化的重要进程。自萨维尼以降,历史法学派实际分裂成在方法论上针锋相对的两个流向,即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一方面,以概念的构建与体系化为主旨的罗马法学派在私法领域取得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此成功经验移植到公法领域时,遇到了以法律-政治关系为基本议题的日耳曼法学派的强烈抵制,并最终导致一场宪法危机。可见,历史法学派在其本土德国的私法和公法领域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因此,历史法学派对于私法和公法具有不同的方法论价值,这是我们在考察历史法学派对于中国法学尤其宪法学的借鉴意义时应予甄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