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平衡权利人之静态保护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之动态保护的杠杆,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该制度呈现出相应扩大适用的趋向,但扩展适用不得违背该制度的本旨,理应在诸多方面给予限制,本文拟从客体适用和构成要件这两个方面论述应予以限制的具体内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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