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增设了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然而近五年过去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适用范围模糊、审理期限较长、审判组织单一等问题。其并没有发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配置司法资源、平衡公正效率、保障诉讼权利等立法者所设想的目的。因此,应当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外国行政诉讼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加以完善改造,使其真正成为缓解法院案件压力、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