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发展轨迹来看,创立于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问责机制经历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一波三折"历程。目前在实践中实施的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在规范层面,无视审判规律,与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自断其罪原则相悖;在实践层面,给错案纠正带来了新的阻碍,增加了法官办案压力,使其难以独立审慎地裁决。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语境下,我国的法官问责机制,应摒弃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转向采用以不当行为为核心的法官惩戒机制,并在相应理念指导下,从追责主体、追责事由、追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惩戒机制。

  • 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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