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位校长做得成功不成功,衡量的标准不在职位权,而在赋予权。校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可以称之为职位权,即校长依法从上级获取的权力,这种权力凡是获得校长职位的人都有,所以称之为职位权,也可以称之为法定权。另一种可以称之为赋予权,这种权力来自于下级,即教职员工。它往往是由于校长身上的一种可以称之为领导魅力的原因,使校长深得全校教职员工的认可和敬佩,从而自愿赋予校长以超过职位权的权力。它虽然没有强制性,但正因为它来自于教职员工的自愿,所以它更无处不在、更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