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大小前提之间的严格涵摄关系只存在于数学领域,因此,实操中的三段论更多是“关节点”上的涵摄——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三段论亦如此。并且,司法决策中运用的推理只是三段论推理,论者之所以误以为实质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也是法律推理的一种形式,是混淆了“司法决策的基本框架是三段论”与“为了确立司法决策三段论的大前提可能会用到实质推理或类比推理等推理形式”两个命题。当然,司法决策过程中坚持三段论推理,也是让人们相信(形式)法治之可能性的最有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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