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瑕疵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作者:范欠歌; 陈贝; 武景格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5): 64-6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5.022

摘要

<正>【裁判要旨】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人有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的权利,但当物权人取得物权存在瑕疵时,该物权人对合法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可适当突破公示公信制度来限制该物权人权利的行使,以便保护合法权利人。案号一审:(2018)京0101民初2446号二审:(2018)京02民终6109号【案情】原告:李某媛、常某伟。被告:王某荣。被告王某荣与赵某元系夫妻关系,赵某元于2017年7月13日去世。案外人赵某舒系二人之女。2001年8月31日,案外人赵某舒(乙方)作为被安置人,就北京市原崇文区金鱼池西街25楼的房屋与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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