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0年6月24日,A村村民石某与周某签订租地合同书,约定将周某位于本村的0.13亩承包地出租给石某,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60年6月共50年,租金5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如出现政府征地情形,所有补偿款(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全部归石某所有。2017年9月,因政府征收该承包地,石某与周某签订的租地合同被迫中止,政府将上述承包地补偿款发放至周某所在小组,并由周某领取。请问,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是否有效?征地补偿款应由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