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对刑民交叉案件概念进行辨析,认为应从自然事实与责任的视角进行界定。先刑后民审理顺序规则优先适用现象的成因包括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制度安排、重刑轻民观念及判决既判力的影响。在采用先刑后民审理顺序情况下,类型化的案件处理思路在实践中存在难题,对当事人民事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存在侦查权不当行使的情形。本文提出以刑事、民事诉讼目的为引导,以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为基本导向,以先刑后民及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规则为特殊情形,严格限制先刑后民审理顺序规则适用,最后探讨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审理顺序规则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