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办理一般案件的程序由三级审批改为检察官负责制,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促进了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但问题随之而来,放弃三级审批的监督后,对一般案件又该如何监督?如何运用监督结果与有权机关行使监察权有效衔接?本文将主要围绕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谈一些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