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创设了股权交易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构成无权处分需满足多重条件,而即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同时,工商登记作为股权的权利外观,目前其公信力尚无法为善意取得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提供有力支撑。现阶段可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作出限缩解释,明确善意取得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中适用,待下一轮《公司法》修改或有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时再从立法中予以修正,在填补法律漏洞的同时维护法秩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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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