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委托加工的产品构成对他人专利的侵害,判断委托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行为,应当根据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行为的正确界定,结合委托方在委托加工关系中是否具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主观意愿和客观的行为表现来进行综合确定。案号一审:(2018)闽01民初414号二审:(2018)闽民终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