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同业竞争亦非常激烈,竞争的主要手段就是人才的竞争。在此情形下,对于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该类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非常有必要。但是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约定,导致并不能起到实现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如何签订和履行,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